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


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军入伍,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军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吉征联﹝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武装部)。学校党委武装部是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动员、兵员征集和管理保障工作;做好与省教育厅、省征兵办、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应征报名工作,协助上级和学校党委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的体检、政审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应征入伍、退役学生的学费补偿、代偿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部门负责应征入伍、退役学生的课程免修、课程替换、考试加分等成绩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返还、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收缴等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落实退役复学学生的组织发展相关政策。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部门负责退役复学学生的专业调整工作,以及退役复学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派遣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退役学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条件审核及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服兵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章  优抚政策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优抚政策,同时学校在学业保障、专业调整、组织发展、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应征入伍前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学生相关档案及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学生退役复学后,对符合组织发展基本条件的,要优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练,表现优秀,顺利完成兵役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回校复学手续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个人申请和意愿在相同招生科类内进行专业调整。退役后为四年级(四年制)或五年级(五年制)申请调整专业的,转入后须降级一年,从三年级(四年制)或四年级(五年制)开始学习。凡申请由其它专业调整到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须有绘画基础并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学习;调整专业的退役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退役复学后调整专业的学生,按转入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已修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可向转入后的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批准结果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无法转换学分的课程,须按照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课程管理相关规定学习获取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调整专业须在办理复学手续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设置退役复学调整专业试读期,从退役复学学生调整到新专业开始计算,试读期为两周。在试读期间,学生若不适应新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回原专业。试读期之后调回原专业的申请概不受理。

第十八条 退役复学调整专业的学生,自调整专业批准学年起,按转入后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当学期已修读的课程,因应征入伍前体检政审等原因未能参加考核的课程(重修课程数量不能超过3科或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能超过10学分)可以免考,总评成绩按60分计(五级分制按及格等级计);参加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加20分(五级分制加分提高一个等级),加分后总评成绩最高计85分(五级分制加分最高到良+等级),加分后课程总评成绩未及格的按60分计(五级分制按及格等级计)。

第二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若错过当学期选课时间,原则上,当学期课程剩余修读时间不少于50%的,可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程及体育课程,成绩均为优秀,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当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凡参加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加20分(五级分制加分提高一个等级),加分后总评成绩最高计85分(五级分制加分最高到良+等级);以后各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凡参加考核的课程,总评成绩加10分(五级分制加分提高一个等级),加分后总评成绩最高计85分(五级分制加分最高到良+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就读专业年级当学期已结课的必修课程可以免考,总评成绩按60分计(五级分制按及格等级计)。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专业调整的退役复学学生,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变更,就读年级已结课的未修课程,其成绩按60分计(五级分制按及格等级计)。

第二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毕业时授予学位不受学分绩点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学校安排专人提供就业指导,做到精准服务;在校园招聘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应届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在复试、面试阶段给予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免学费。

第二十八条 退役复学学生不进行学年学业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即,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优抚政策适用于从我校征兵辖区应征入伍、退役(含因身体原因等非主观因素退兵)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关于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有关事宜以本办法为准,原《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党字﹝201929号)废除。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吉林省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或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政策规定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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