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园生活服务、管理等校内活动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化服务等校外活动为辅助内容。

第五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培训、岗位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特指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了解和掌握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开展勤工助学岗位的匹配工作;

(三)负责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对接;

(四)负责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备案。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当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校内外用工单位(部门)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在勤工 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学校视情节给予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的;

(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其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报酬等。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 使用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及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勤工助学补助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具体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部门)视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每小时不低8元;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月或每学期核发一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校外勤工助学补助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

则上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服务性、科技性并且适合本科学生学历水平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实际需求设置;各单位(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申请,包括用工数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筛选、推荐适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组织用人单位(部门)与学生达成口头协议,如有必要将组织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方可开展相关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当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校内外用工单位(部门)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在勤工 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学校视情节给予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的;

(二)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其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报酬等。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出 经 费 使用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及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勤工助学补助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补助标准不同。具体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部门)视岗位而定。以计时形式支付的每小时不低于8元;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学生勤工助学补助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月或每学期核发一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外勤工助学补助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服务性、科技性并且适合本科学生学历水平为基础,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实际需求设置;各单位(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申请,包括用工数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筛选、推荐适合岗位需求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组织用人单位(部门)与学生达成口头协议,如有必要将组织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方可开展相关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