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次数:

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文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第33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建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学校调查处理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或者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

(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为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真相起到积极作用或其他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做出违纪行为的,能主动检举、揭发被胁迫、诱骗事实,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五) 既往表现良好的学生;

(六)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表现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恶劣的;违纪后恶意串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饰所犯错误;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打击报复,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等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行为的。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第九条 凡有在本规定之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公开和传播的,对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进行泄露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公安、检察、法院、安全、保卫等部门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涉及校园秩序、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校园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销售、观看、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选举制度、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加或组织、介绍他人参加违规集会、传销等非法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加入或参与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参与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集体活动中扰乱活动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险,未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教学、实习、实验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性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影响灾害事故发生后灾害消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楼、教学楼及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进行偷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窃、损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进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下列宗教活动之一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的;

(二)传播宗教,发展教徒的;

(三)设立宗教场所,建立宗教组织的;

(四)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节 涉及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及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客观记录,由教务处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

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对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2、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生正常答卷的,给予记过处分;

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给予记过处分;

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吉林建筑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及办法》确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组织或参与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于一学期内必修课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未到50学时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 涉及道德品行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出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生活区、教学区等公共场所有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对公共卫生造成妨碍、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伪造学生证、奖学金证书、一卡通、成绩单、推荐信、就业三方协议等各种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伪造他人签名;

3)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

5、违反学校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专业调整、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进行挑衅、谩骂、污蔑、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社会风纪,按以下规定处分:

1、侮辱、诽谤、谩骂、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调戏、侮辱或其他不文明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

(九)制作、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阅读淫秽书刊,浏览黄色网站(页),观看淫秽录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未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造成后果:

   1)未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持械打人的,恃强凌弱的,勾结校外人员打人的,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者。以“劝架”或其他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

   1)未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群体性斗殴事件中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十一)对酗酒及酗酒滋事的处分:

1、酗酒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寻衅滋事,不遵守校规校纪、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后打人的按照本条第十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4、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二)言语辱骂教师、员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谩骂、诽谤等手段造成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侵占挪用公款、诈骗财务、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集体财物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财务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蓄意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视情节、性质、后果等,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传播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进行制作、复制、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赌博等非法网站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校及他人等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盗用他人IP地址、MAC地址、网络帐号等,影响正常网络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私自开设DHCP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采用安装路由器或代理服务器、网关、共享热点等方式将多台计算机或设备共用一个IP地址上网,干扰和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学校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节确定处分等级,并对拟受处分学生下达《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拟处分告知书》。拟受处分学生无异议或存异问题已解决的,应在《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拟处分告知书》上确认签字,视为接受学校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确认接受处分后,学校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在《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上确认签字,签字后处分决定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处分决定、《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处分事实;

(三)处分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签发程序:

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拟处分告知书》、《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学校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存在异议,应按正常程序提出陈述和申辩。在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情况下,拒不在《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拟处分告知书》上确认签字的,不影响学校按正常程序对其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处分生效日期除处分决定文件内有专门文字说明的情况外,以处分决定发文日期为准。

第四十二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由教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证据材料送达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学生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其他部门或学院不可擅自处理,瞒报、漏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对事情复杂、涉及治安、防火或不同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同调查。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分决定由学校视情况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用以警示,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除外。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情况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四十五条 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其他相关违纪材料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按照《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复查结论做出后,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二条 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对于处分到期日晚于毕业离校日的,其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五十三条 处分期满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且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二)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三)处分期满;

(四)申请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受处分后另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记过处分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省级及省级以上荣誉表彰;

2、在本专业领域(含创新创业类),记过处分于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留校察看处分于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

3、在本专业领域(含创新创业类),于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主持(或第一参与人)校级及校级以上项目,且已结项;

4、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边远贫困地区范围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确定。学生毕业派遣后就业派遣单位予以锁定,国家规定的毕业生派遣期限内不予改派。

第五十五条 处分解除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意见提交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

(三)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定: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对解除处分的意见进行审定,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学生,如受到纪律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可由学院提出申请,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留学生、交流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毕业离校期间,但执行处分时已毕业离校的,由学校视情况将其违纪情况通报至其工作单位或升学就读学校。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未注明的其他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经研究后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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