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建筑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开学后一周内无故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期限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参照《吉林建筑大学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及管理办法按照《吉林建筑大学本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2周不到学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注册前,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其学习成绩及学分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的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成绩记载及学分绩点计算等分别由《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与《吉林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规定。补考、缓考、缺考、重新学习、免修、提前修读等规定如下:
(一)补考 对考试课程期末考核不及格学生,学校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二)缓考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向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经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缓考在本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课程有平时成绩。
(三)缺考 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课程考核或有参加课程考核不交试卷等行为的学生,视为缺考。学生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缺考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四)重新学习 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学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参加该课程的学习。重新学习后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并记载重修次数。
(五)免修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并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向授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方可免修该门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核。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六)提前修读 本科生已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无补考或重修、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并学有余力的,经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并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原则上每学期最多修读学分为40学分(含必修课、选修课、重修课)。跳级、学业警告、降级具体规定如下:
(一)跳级 经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提前修读后续课程,在完成本学年培养方案全部课程的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3/4以上理论课程学分,且上述全部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达3.0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经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其学籍转入上一年级。
(二)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只统计必修课学分。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数超过12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超过16学分,将受到学业警告。学业警告每学期统计一次,由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并发放《本科学生学业警告通知书》到学院,由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并组织学生在《本科学生学业警告通知书》上签字。《本科学生学业警告通知书》报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分别存档。
(三)降级 降级只统计必修课学分。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超过20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课程超过6门的,予以降级。降级学生应当随下一年级学习,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降级学生学籍变更至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降级学生在下一年级学习期间,其已修读并考核通过的课程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认定,通过认定的成绩予以保留。如遇到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而且该生上述教学环节均已通过者,可不再进行这一教学环节,但必须到学院报到,由学院安排其它学习活动,在此期间擅自离校或不到学院报到者均按旷课处理。
降级学生因其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随原班级修读后续课程,但学籍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此类学生随原班级修读至基本学制年限时,符合毕业条件者,学生学籍可升回至原班并准予毕业,否则,其毕业资格延至下一年。
降级每学年统计一次,由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印发文件,并发放《本科学生降级通知书》。各学院将《本科学生降级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确认并签字后,报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分别存档。降级学生依照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本科学生降级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降级学生必须按照学籍变更后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从本人接到《本科学生降级通知书》之日起,在1周内未到指定班级报到的,从第2周起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本科(不含专升本)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由《吉林建筑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大学创业竞赛奖励办法(试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根据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客观记录,由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
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视学生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二)对毕业设计(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分认定由《吉林建筑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在校生转专业参照《吉林建筑大学本科新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依照学校学生应征入伍相关专业调整优待政策执行。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若申请转入专业与本人注册的创业公司高度相关并能提供佐证材料,可适当放宽《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接收转学,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入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转入本校跨专业的;
(七)在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拟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理的;
(八)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转入本校;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原则和程序参照《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及时完善和规范《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实施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至7年;二年制本科(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
本科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二年制本科(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可申请休学或由学校责令其休学:
(一)因学生本人外出创业的;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认定,因病必须全休且治疗时间在1学期内超过总学时1/3的;
(三)在1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继续正常学习,在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的。
学生申请休学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满18周岁的和需要提交其监护人意见的应提供监护人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批。责令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经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出具《休学证明》,送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并送达学生本人,必要的应通知其监护人。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自《休学证明》下达后3天内离开学校。
学生休学以不超过1年为限。本科(不含专升本)学生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1次。本科学生休学,或休学、降级累计超过2年者,专升本学生休学或降级累计超过1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具体管理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吉林建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管理细则》规定。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的当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组织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持《休学证明》、本人复学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发给《复学通知书》,并抄送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本科生休学、降级或者二者累计已达2年,再次受到降级处理的;
(二)专升本学生休学、降级或者二者累计已达1年,再次受到降级处理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因学业退学每学年统计一次,由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印发文件,学校出具《本科学生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经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
因本规定第三十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印发文件,学校出具《本科学生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退学文件抄送学校有关部门,报送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的本科学生必须到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领取离校循环单,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校公示15日后注销其学籍。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但具有补答辩资格者,经参加学校当年组织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补答辩后,成绩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重新学习相应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随应届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吉林建筑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学校按照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结业与肄业
应届毕业生(含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补答辩学生),毕业审查时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毕业审查认定为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确定为终生结业。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根据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1年)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以学生录取档案为依据,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需修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学校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本科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印发文件。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照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允许修改的,可即时生效;须经上级教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学校将申请文件提交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批或经由省级教育管理部门上报教育部终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吉林建筑大学本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吉林建筑大学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吉林建筑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处分等级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申述处理办法》,规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建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