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建筑大学202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202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学院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我校奖、助学金相关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奖、助学金表格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上交的电子版纸质版表格信息准确无误。

二、评选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专业综合排名在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1)被评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

注:(1)被评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国家助学金评选要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出发,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评选因素。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专业综合排名在30%以内;

5.生活俭朴。

注:同一学年内,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申请程序

(一)政策宣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填写《申请表》,学生通过“学工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具体操作见附件)

(三)民主评议。学生所在班级(年级)民主评议。成立以负责本班级(年级)的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共同参加的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日常表现审核学生填写信息是否规范、完备、属实,提交材料是否与填写的信息相互佐证、信息是否属实等进行民主评议。严格程序,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学院审核。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按规定比例等额评选,辅导员、学院党委副书记通过“学工平台”逐级审核,认真甄别学生信息,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确定拟获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拟获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无异议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四、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院系审核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明细》(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

2.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院(系)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表》(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

注:(1)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取消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2)上交材料注意按照一、二、三类顺序排好。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吉林建筑大学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二份,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工作处一份,学院意见处加盖学院公章;

(2)《吉林建筑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发放明细》(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领取人签字处需学生本人签名;

(3)《吉林建筑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系统导出)一式一份,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经办人、学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名。

(二)工作时间安排

1.评定:

学院于10月11日至10月18日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宣传、评选、初审工作。

2.公示: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于10月21日至10月23日学院公示学生名单,名单需加盖学院公章,且注明出现的问题以及反映情况的反馈渠道和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期过后,如无问题,整理各种纸质版、电子版材料。

3.材料上报:

10月24日各学院系统提交完毕,报送奖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和《汇总名单表》。

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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