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我校《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字〔2020〕87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为主任,学院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数的10%,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专业综合排名在30%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奖励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按规定比例等额评选,并确定拟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