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为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代表与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数的10%,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上一学年专业综合排名在30%以内;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表彰奖励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传。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等材料。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申请人资格,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四)院内公示。初审学生合格名单在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五)学校评审。学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整理,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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