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为主任,学院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数的10%,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其上一年度专业综合排名在10%以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专业综合排名可放宽到30%以内: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学生,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吉林建筑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按规定比例等额评选,并确定拟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