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为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代表与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具体是指: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其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专业综合排名可放宽到30%以内: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政策宣传。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等材料。

(三)学院评审。学院评选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核申请人资格,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四)院内公示。初审学生合格名单在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超过三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核。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校内公示。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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