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长为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成员。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代表与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数的10%,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别按照困难程度给予每生每年4700元、3700元、2700元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所在班级(年级)民主评议,严格程序,确定参评资格,需年级辅导员参加,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国家助学金依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评选;

(四)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按规定比例等额评选,并确定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应及时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条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4日


版权所有:吉林建筑大学 吉ICP备05002081号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